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意见»(教财〔2018〕16号)、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制定的«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冀教材[2019]29号) 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认定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和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和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 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
(一)家庭经济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 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 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 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以学生所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为评定依据,结合被评定者所在二级学院的民主评议结果进行综合认定.
第三章 认定等级和标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七条 认定标准
(一)特别困难
建档立卡(未脱贫、返贫)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经济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原则上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其他学生认定时,重点考虑如下情况:
1.已脱贫仍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且抚养人因病、残疾或年迈而失去劳动力,无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
3.学生本人或父母身患重大疾病,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4.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严重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的学生;
5.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基本学习、生活难以维持的学生.
(二)困难
认定时重点考虑如下情况:
1.家庭人口多,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负担重,经济困难;
2.父母有一方或双方下岗,或者父母有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家庭成员残疾或疾病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
4.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较大的学生;
5.单亲家庭(离异)且抚养人因病、残疾或年迈而失去劳动
力,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6.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基本学习、生活难以保障的学生.
7.家在国家级贫困县,以务农为主,且家庭遭遇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的.
(三)一般困难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学生在校消费水平、学生评议结果等指标,参照学校所在地当年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科学认定.
确定时重点考虑如下情况:
1.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收入大幅降低的;
2.单亲家庭且收入低的;
3.家庭有病人需要常年治疗的;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资助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二)否决条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降低资助等级,直至取消受助资格,且至少一年以上: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2.生活铺张浪费,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3.受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改善,生活困难基本得到解决的;
4.退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校、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 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 度. 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 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衡水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表»(附件2)交辅导员(若有其它支撑材料,一并上交).
(三)学校认定
1.梳理考察. 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辅导员结合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梳理、考察工作.
2.班级评议. 在规定的时间内,以适当方式完成班级评议工作,辅导员分等级填写评议意见.
3.院级认定.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统一标准进行初步认定,由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填写初步认定意见.
4.校级认定. 待二级学院提交院级认定结果后,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最后认定工作.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时 ,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二级学院在完成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同时,完成老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调整工作.
(五)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统一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备案工作.二级学院对原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调整后连同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分等级统一填写«衡水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备案统计表»,一式两份,学校、二级学院各执一份. 学校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二级学院将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归档.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机构组成.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二级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团总支书记和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四)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工作. 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二级学院将所有认定材料规范存档保存,并 由专人负责.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受助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当保护尊重受助学生的尊严.认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第十三条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若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取消其认定资格,并通报批评;如若以恶意提供虚假信息方式获得认定资格并享受资助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资助,并追回相关奖助学金,涉及违反纪律的,按学生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要关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学习等情况。
第十五条参与认定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认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认定,在认定工作中发现存在教师失德失范行为的,将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