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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2023年03月08日 16:46 作者: 来源: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一、测评内容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主要包括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三个方面,每个学生满分为100分,其中德育素质占30%,智育素质占60%,体育素质占10%. 另设奖惩分,各项积分之和为个人总分.

二、测评的应用

综合素质测评主要应用于: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

2、学习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3、优秀应届毕业生的评定;

4、学生入党入团的参考;

5、奖、助学金的评定;

6、推荐就业参考;

具体评定办法另文规定.

三、测评的标准

(一)德育素质(30分)

各项参照标准分别按优(3分)、良(2分)、可(1分)、差(0分)四个等级评分(第 7项除外)

1、政治立场: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2、思想品德:道德品质好,作风正派,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能起表率带头作用,是非分明,坚持原则,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团结同学,经常做好人好事.日常学习中要注重对思想品德课的学习.

3、遵纪守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敢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

4、党团活动:认真学习掌握党团基础知识,组织观念强,积极参加组织活动,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按时交纳党费团费.

非团员应主动向组织靠拢,并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此项一般不超过2分).

5、社会实践: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运用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服务,完成学校交给的社会实践工作,写出优秀调查报告及论文等,或有突出贡献.

6、文明行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衡水学院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

7、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和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成绩突出者可按以下标准记分:

(1)校团委、校学生会,学生处下属校自管会、大学生心理健 康教育协会,党委宣传部下属大学生记者团、电视台、广播电台、国旗护卫队等校级组织中主席级别干部3分;副主席级别干部 2.5分;部长级别干部2分;副部长级别干部1.5分;干事级别干部1分.

(2)各系团总支、学生会,各系自管会、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协会分会等系级组织中主席级别干部2.5分;副主席级别干部2分;部长级别干部1.5分;干事级别干部0.5分.

(3)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经批准的社团负责人2分 ;班委、团支部委员和社团副社长1.5分;小组长(含宿舍长)1分;社干加0.5分.

(4)一般学生如从事学校、院系组织的临时性社会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加0.5-1分.

注:兼职干部按最高职务记分,不可叠加.

8、集体活动:关心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包括公益活动在内的各种集体活动. 做到态度端正,踏实肯干,成绩突出,服从领导并支持老师和班干部工作,为集体做出贡献.

9、第二课堂:积极组织参加社团工作和各类第二课堂活动,成为活动骨干并取得突出成绩.

10、公寓管理:维护大学生形象,爱护公寓及公寓区内的公共财物及设施. 按照大学生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纪律、搞好个人及宿舍卫生方面表现突出.

(二)智育素质(60分)

学习成绩60分: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10+50) ×60%(不含德育、体育课).

(三)体育素质(10分)

1、体育课成绩(4分)

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分别为4、3、2、1、0分.

2、«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测试达标2分,未达标1分.

3、平日锻炼(4分)

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各种体育活动和竞赛,早操出勤率高.

(四)奖惩部分

1、奖励分:

(1)凡受省级以上奖励或代表学校在省级以上各类竞赛或统考中获得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3分、参赛奖加2分;获前八名者依次加5分、4分、3.5分、3分、2.5分、2分、1.5分、1分.

(2)凡在市级奖励个人或省级集体项目中获得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参赛奖加1分;获前八名者依次加4分、3.5分、3分、2.5分、2分、1.5分、1分和0.5分.

(3)凡获学校(不含学校各部门)举办的活动和竞赛个人第一名(学校运动会前四名) ,或市级集体项目的前四名,各加2分、1.5分、1分和0.5分,学校集体项目前二名各加1分和0. 5分.

(4)凡受学校(不含学校各部门)通报表扬者,不论集体或个人,每人次加1分,受系通报表扬者,(每月每人不超过一次)每两次加0.5分. 重要活动受团委通报以上奖励的个人每人次加0.5分.

2、罚分:

(1)凡被学校通报批评者每次扣1分,被学生处通报批评者

每次扣0.5分,被系通报批评者每次扣0.25分.

(2)凡受纪律警告处分者扣2分,严重警告扣 3分,记过扣4分,留校察看扣5分.

注:①校级以上奖惩必须经学生处审核后有效.

②奖励分每人累计最多不超过 5分.

③罚分直接从个人总分扣除,其累计分不受限制.

四、综合测评的方法:

1、平日积分. 由各班指定专人对每个学生的表现按四个等级记载. 每月初公布上月积分并填表. (如开学与期末不足一月,则分别与下次合并计算).

2、集中考评积分.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对上学期每名学生的积分集中考评,按每人平均分数排出名次,作为评奖、评优的依据.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原«衡水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院政发〔2006〕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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