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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2021年10月07日 15:48 作者: 来源:


第一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 每学期考核结束后,考核成绩、学分和学分绩点按规定录入学校成绩数据库,记入«衡水学院成绩单»,毕业时成绩单一份归入本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室.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成绩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真实完整地记载和出具学生的必修课、选修课成绩,对学生的补考、重新学习成绩要明确标注.

第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形式由各开课单位确定,经教务处审核后列入教育教学计划. 考核成绩的评 定方式分为百分制(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者等级分制(A、B、C、D、E).

(一)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制对学生学习质量进行评定,课程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学习某一门课程的质和量,它等于课程的学分数与表征该课程考核成绩的绩点数之乘积.

即: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

根据考核成绩折算(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1、百分制

考核成绩低于60分绩点记为 0;

考核成绩60- 60.9分绩点记为1,61 - 61.9分绩点记为1.

1,62- 62,9分绩点记为1.2,以此类推;

考核成绩100分绩点记为5.

2、五级分制(等级分制)

等级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E)对应的绩点分别为4.5、3.5、2.5、1.5、0.

(二)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在某一学习阶段的学习质量,它等于学生在某一学习阶段所得的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相应课程学分数之和(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即:平均学分绩点

对应课程学分凡经重新学习后获得学分和绩点的课程,统计平均学分绩点时,以重新学习后获得绩点计,重新学习后不及格的课程,不再安排补考,须继续重新学习.

第四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所选读课程考核的,视为旷考.学生因疾病或者特殊事故不能参加所选读课程考核,应事先向本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学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或者特殊原因证明,填写«缓考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因所选读课程考核时间冲突的,可申请缓考. 缓考与下一学期开学后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对待.缓考不及格的,不再补考,应根据规定重新学习或者选修其他课程.

因急病或者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临时不能参加考核,则必须在考核后三天内补办缓考手续,否则视为旷考.

第五条 学生未选课,学生缺课达到或者超过所选读课程学期学时1/3 ,或者欠交作业、实验报告等次数达到或者超过规定的1/3时,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应根据规定重新学习或者选修其他课程.

第六条 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考试成绩不合格且≥40分的,可以申请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成绩按实际得分计,不计原平时成绩;考试成绩<40分、经补考不及格的或者重新学习后仍不及格的必须重新学习.重新学习的课程按规定缴纳学费.

第七条 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有关课程申请免修或者免听.

第八条 学籍发生异动的学生,按新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进行毕业审核,应修读新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全部课程,学籍发生异动前已修读的课程成绩合格,可按规定申请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

第九条 学生因退学、创业(含肄业、结业)等原因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已获得的学分和成绩予以记录.对重新入学学生的成绩单核实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体育成绩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应到指定医院检查,取得证明,经所在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可以选择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考核合格的可以取得大学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一条 按照« 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合格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第十二条 考核中学生旷考的记为0分 ,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学生应根据规定重新学习或选修其他课程.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等,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学分并记入学业成绩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合作协议和学校有关规定跨校修读课程和参加学校认定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的修读申请和计划须经学校审批后实施,修读成绩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细则见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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