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明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上网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和 国家的有关法规以及«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在网上发布信息应诚实守信、文明礼貌.
第二条 学生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 学生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四条违规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学生利用互联网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违反宪
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二)学生在网上公开诋毁学校形象,或者有意放纵自身言
行,严重损害学校形象,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学生在网上散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使用污言秽语进行人身攻击,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生登录、查找、散布及传播反动、黄色淫秽内容及不良网站,给予记过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