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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3年09月20日 17:54 作者: 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衡水学院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以及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教财Γ2019]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衡水学院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衡水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该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 ,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衡水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相关用工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和审批.

(二)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报批.

(三)管理和监督校内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规范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四)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五)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生,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六)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七)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八)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内资助经费提取做好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18]18号)文件要求,足额提取资助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勤工助学活动开展.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要求

第九条设岗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 40小时. 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岗位申请及设立

(一)固定岗位:每学期开学由用工单位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并填写«衡水学院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申请表»,报送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备案.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并公布勤工助学岗位.

(二)临时性岗位:由用工单位在用工前一周提出申请,并填写«衡水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设置申请表»,报送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备案.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并公布勤工助学岗位

(三)用工单位必须精准核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需求数,

坚持按需报岗原则,严禁虚报、多报.用工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培训、工作量核算及考核. 凡未经过申报而擅自聘用学生的用工单位,所需经费自理.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 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中心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岗位报酬及发放程序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 每月每岗薪酬按320元 640元标准发放,发放标准为每小时16元,原则上学生每月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40个小时.

第十五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 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6元.

每个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只聘用一名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工作时间少,用工单位可以聘请两名或者多名学生.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薪酬采取先工作,再考核发放的程序.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薪酬原则上按月发放,用人单位汇总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学生处、学校分管领导批准,由学校直接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二)用人单位应在每月1- 5 日(遇节假日顺延)报送上个月的津贴发放申请表;寒暑假上岗的,用人单位应在新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报送津贴发放申请表.津贴发放申请表应由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校内勤工助学资金预算当年有效、不跨年度. 勤工助学津贴申报、发放时,出现逾期申报、漏报、错报的,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

第十七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 其劳动报酬原则上 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上岗学生的职责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注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按时保质完成岗位任务.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因违纪受到处分的;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提醒,不能改进的;

(三)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 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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